网络传销的特征及惩防对策

作者:admin  发布时间:2019-07-08 06:32:21

近年来,网络传销案件频发,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,为此,本文对网络传销问题进行了探讨。主要从网络传销的特点及危害、网络传销查处的难点和网络传销惩防对策三点展开了详细的论述。
 
  网络传销主要是指依托网站,利用民众贪财心理,通过拉人头、发展下线,收取入会费、平台维护费或会员资格费来牟利,扰乱经济秩序、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。网络传销的发展从最初的以网络为宣传平台或计量方式的传销模式,逐步过渡到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的传销模式,即以自由网络为依托,通过后台数据库支撑,将网站建设成为集宣传推广、计量计酬、人流资金流统计控制等功能于一体的平台。
  
一、网络传销的特点及危害
  近年来,网络传销在逃避监管与追求暴利的夹缝中生存发展,呈现以下特点:
  一是传销模式职业化。摆脱区域单兵作战的模式,并形成理念规划、模型设计、网站制作、人员发展、利益运作等一整条产业链,相互联系又各成系统。二是传销手段网络化。职业化人员和模式的引入使传销活动与网络的结合更加密切,利用自有网站、交友网站、门户网站大量散播信息发展人员,将区域人员拓展与跨省网络拓展相结合,发展速度快、活动范围广、抗监管能力强。三是传销产品多元化。传销产品由实物产品向投资理念、社会服务等虚拟化服务发展,借助“国家开发”、“招募企业原始股东”等幌子,推销投资理财机会,理念的传销也使得成本越来越低,非法利润越来越高。四是返奖运作隐蔽化。精心设计会员的返奖模式,采用积分兑换或电子货币等方式,更有利于传销组织的高层控制资金。五是侵害对象特殊化。侵害对象对保险或直销基层从业人员、中老年股民和学生为主,他们或已经有接受传销的知识基础,或信息闭塞却掌握资金,或急于致富易冲动,传销组织者正是利用了他们的心态,针对性的设计投资理念和加入门槛,骗取钱财。
  网络传销因其发展速度快、区域广、难查处等特点危害较大。首先,参与者缴纳的费用将难以收回,经济损失巨大。其次,参加者受利益驱动往往以亲朋好友、同学同事为发展对象或下线,事发后又面临亲情危机。第三,由于受到“资本运作”、“网络会员”等传销理念的洗脑,参加者再次参与的概率较大。可以说,网络传销就像鸦片,绑架身心,参与者不仅经济损失大,甚至倾家荡产、妻离子散。
  
二、网络传销查处的难点
  网络传销的危害巨大,且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,也一直是国家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,但由于执法部门,特别是作为牵头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具体执法中有以下难点。
  一是定性难。对于传销组织者,《禁止传销条例》以拉人头、团队计酬等作为界定。但对于网络传销,计酬模式的设计者、传销网站的设计制作者,即使不发展下线,没有会员账号,也应界定为组织者。因为现今网络传销中,网络已成为最重要宣传方式、扩展手段和计酬平台,功能与作用显然发生了质变,法律法规的不明确已成为打击职业化网络传销的阻碍。 二是取证难。查处网络传销关键在于掌握网络数据、账户信息和人员落地信息。在网络数据取证方面,由于工商部门缺乏专业设备和人员,远程取证和网络证据固定较难实现。在银行账户信息查证方面,实际操作中很多银行消极配合,经层层审批和长时间等待又增加了信息泄漏的危险。在人员落地查证方面,涉及到人员居住信息和房产信息,无公安、房管部门的支持寸步难行。
  三是切入难。网络传销多是无实物、无具体人员、无具体地址的“三无”运作,使得案件查处很难入手,更难“捉现行”,服务器大多为国外托管,传销组织的关键数据极易销毁,难以有效掌控。
  四是掌控难。部分网络传销案件资金流转体现“多头性”特点,传销组织各位骨干负责“势力范围”内的会员发展,并直接获取收益,抛弃了以往传销组织资金向一人集中后再发散的模式。这种“多头性”特点,使工商部门对网络传销的人员、资金掌控难度加大,也对传销涉案金额认定和追赃设置巨大障碍。
  
三、网络传销惩防对策
  网络传销作为一种借助网络的违法行为模式,其产生和发展都深深烙上了“高科技”的印记,破解困局,更需要多部门联合。
  一是深化部门协作,构件一专多管的打击网络传销寄至。建立由公安和工商主导,电信局、银监会、房管局等部门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;由工商负责网络传销案件的巡查及行为认定;公安主导人员、设备的落地查证;电信负责网站及设备物理地址的锁定及相关通讯工具的信息查证;银监会对账号信息进行监控,并根据案件进展介入调查;房管局对网络传销组织骨干进行不动产监控。鉴于网络传销案件的脆弱性,联合执法参与人员必须少而精,真正做到案件协调、信息保密、全面推进。
  二是创新监管模式,以执法实践为完善立法提供参考。网络传销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的怪胎,其监管也对现形法律提出了挑战,由于网络传销职业化的发展和产业链形成,对网络传销整条产业链的打击必须从严从重,正如前文所述,对于职业化的网站建设者和股东(未发展下线)等人员的定性还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,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实践中创新思路,敢于查处,以丰富的执法实践为完善立法提供参考。